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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

所谓专利权的在先权,是指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其行为按照专利法规定不视为侵权。专利权的在先使行为人援用在先使用权抗辩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由实施或准备相同专利技术的行为,即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使用与专利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为上述制造或使用而做好了必要的准备。(2)上述制造、使用行为或为制造使用行为所做的准备工作必须是在该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进行,并且应当一直延续到申请日后。如果在申请日前虽然已经制造、使用或为制造使用进行准备,但在申请日前已经停止上述行为的,仍不能以此作为在先使用抗辩理由;(3)实施应当仅限于原来的规模。在先使用人在原来的规模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专利所保护的产品或方法,不视为侵权。超出原来范围实施专利的,超出的部分视为侵权。

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

百度一局在先使用权称先用权,是指权是指在专请日前已经制造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人对于该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享有合法的实施权

专利问题:权1、权2、权3引用权2,问修改权利要求是能将权3直接附到权1上吗?为什么?

第一,如无效宣告程序可以将3合并1,即1+3;第二,如果是实质审查过程中,很多审不同意1+3,而要求1+2+3,除非在说明书中由1+3的明确组合描述。当然,也有审查员是同意1+3的,要看你的运气了。

专利问题:权1、权2、权3引用权2,问修改权利要求是能将权3直接附到权1上吗?为什么?

个人觉得,可以把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合并作为新的权利要求,同时删掉权利要求2。





专利权一引称用如可否-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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