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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细则简介
专利法是确认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一词来自拉丁文litterae patents,含有公开之意,原指盖有国玺印鉴不必拆封即可打开阅读的一种文件。现在,“专利”一词一般理解为专利证书,或理解为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制造、使用、销售(有些还包括进口该项专利发明或设计)享有专有权(又称垄断权或独占权)。其他人必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才能为上述行为,否则即为侵权。专利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即行消灭。任何人皆可无偿地使用该项发明或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1年06月15日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怎么解释
一、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持有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要依法给予奖励。

  二、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持有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金额,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少不低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最少不低于5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在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从优发给奖金。

  上述奖金,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经费中列支。

  三、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专利实施后的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0.5%-2%,实施外观设计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的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0.05%-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专利权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上述报酬,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依法纳税。
如何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内容?
您好 哥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关于说明书附图的内容)具体内容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专利实施细则详解-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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