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属于无形资产,肯定是可以抵扣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专利技术的转让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专利技术是无形资产,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五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2、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3、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扩展资料: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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