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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适合专利分案申请?
所谓专利的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专利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时,申请人在原申请提出之后,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通知之日之前或者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可以行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将专利申请分立成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
  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一项专利必须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二、提出分案申请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下达授予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超过两个月的时间规定,视为放弃分案申请;
  三、提出分案申请的专利,不得改变原申请专利的类别。
  同时,申请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形包括:
  一、原专利申请已经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补充,申请人期满未作答复的。
专利申请如何分案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起始部分,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2)分案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3)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


分案提交时机


1、原专利申请受理后至办理(授权)登记手续期限届满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换句话讲,申请人可以自原专利申请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一直到原申请《授予专利权通知书》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期限届满之前,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哪些专利可以分案申请-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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