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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可以组合外国,的英文名字使用吗?
你好,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但是,《商标法》第十条还同时规定,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是不受禁止的。所谓的其他含义,实质应指其第一含义,如“凤凰”,其第一含义是传说中的一种鸟,当其使用在商品上时,人们也首先针将其视为商标,而不是产地——湖南省凤凰县。

《商标法》在规定地名不能作商标的同时,为维护法律的延续性,维护注册人的工业产权,还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除上述内容外,《商标法》第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商标上面可以加其他名字吗,英文可以吗
不可以。不只是商标,还有专利,都是有地域性区分的。在一个注册的商标,只能在一个使用。想要在不同的或地区使用,需要分别到当地所在国的商标专利局申请注册。想要快捷的话,商标可以在国内申请完成之后,向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协定商标。这样的话,一旦申请成功,所有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都会承认你的商标。专利的话需要在国内申请完成以后去专利局申请PCT国际专利,跟马德里商标是一个性质的。
世界上有哪些商标禁忌呢
商标法规定的以下内容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商标中使用名称-商标与外国名称相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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