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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三年不使用将被撤销,是怎么回事
新《商标法》实施以后,撤销商标三年的审理时限是九个月。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如何理解《商标法》“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规定
您好,当商标被提出撤三申请时,权利人可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商品实物原物或照片
2生产证据(生产合同,生产过程中与商标有关的照片)
3销售证据(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对方打款证明等,需要与商标有关,并且合同中的价格与发票价格、打款证明价格一致)
4宣传证据(广告、宣传单等)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该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要求商标的注册人以使用为目的的来申请注册商标,如果是只申请注册商标,而不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即便商标成功注册后“任何人”也可以对注册满三年的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同时也可以避免有人长期不使用注册商标而不当的占用社会公共资源。
《商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对方商标三年不用-关于商标三年不使用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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