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在先申请原则,如果被别人先注册,是不能在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上使用。如果是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商标是在先使用原则,在发生纠纷时,法院会认定先使用的有商标权利。中国,目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商标撤三、商标无效。取得本该是你的商标专用权,具体私信我
我正在使用的商标后面被别人注册了,我还能用那商...
不能用。
如果别人已注册商标,无论你在哪里销售相同产品均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扩展资料:
商标侵权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且呈现侵权行为多样化、立体化、网络化的显著特征。
加大判决赔偿力度,是从司法保护的角度鼓励权利人积极主动维权,敢于维权、勇于维权,让更多侵权行为得到严惩,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大润发”状告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抄袭、“中国黄金”诉“中国老牌黄金”傍名牌、“如意RUYI”和“如意RUYEE”对簿公堂……这些听上去像是绕口令的案子,都是去年以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商标侵权案。
看似简单的文字游戏,背后却是市场的刀光剑影。从简单的模仿、抄袭假冒,到恶意抢注品牌、不正当竞争、网店售假,商标侵权案正呈现越来越复杂的形态。
提升判赔数额,严惩“傍名牌”等侵权行为
近两年,各地冒出了许多“大润发”超市,可是“大润发”商标权利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却高兴不起来,因为这些超市并不是自家的。原来,这些超市的所有人是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成立后,使用“大润发”商标在各地推广加盟店,店铺字号、服务标识等都直接山寨康成公司的“大润发”。
“侵权行为多样化、立体化,是这类案件的显著特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何渊分析,“这类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往往通过正规的企业字号注册、合理转让商标、注册商标、延续注册商标等方式,获得合法有效的企业字号和商标,但是在使用过程中,通过变形使用、超范围使用、组合使用等一系列形式进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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