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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律所针对的禁止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具...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一条款表明了我国对知识产权领域实施反垄断法的基本态度,即不否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据知识产权法行使权利的正当性,但对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鉴于该条规定非常原则,实践中存在的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需要予以规制,迫切需要制定相关规章或者指南,明确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更好的指导反垄断执法实践,增强经营者对自身经营活动的预期性。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

  2012年底,工商总局在开展《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征求意见稿)》)研究制定工作的同时,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此前,工商总局于2009年成立课题组,开展了《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研究制定工作。主要做了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收集整理国外竞争机构的执法实践和相关指南、规章的资料和文献,系统研究他们在知识产权领域执行反垄断法的基本立场、行为类型、分析方法、主要执法对象等问题,同时比较研究,归纳总结这些和地区执法机构形成的共识和对一些问题的不同看法。二是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辽宁、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四川、甘肃等12个省市,通过走访知识产权密集型行业和企业、发放问卷调查、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行政司法部门意见等方式开展了调研工作,了解掌握我国现阶段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总体状况、行为表现形式、企业应对措施等。三是拟定《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听取意见,除书面征求意见外,先后举行座谈会、研讨会6次,工商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各类企业以及国外竞争执法机构提出了很多建议。对这些意见,进行系统的梳理研究。
  在制定《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过程中,逐步掌握了我国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现状的总体情况。我们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反垄断法既是理论上的热点问题,也是各个和地区实施反垄断法中的一个重要、复杂和敏感的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间不长,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反垄断法的实践经验更是有限,此时推动一部符合中国实践、内容全面、体系完备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指南的出台,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实践的积累。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如何理解《禁止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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