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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25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日
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3年2月25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
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决定,对《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款:“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5年1月19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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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1月19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9日
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决定,对《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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