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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
国际上对规范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民事行为影响重大的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通过列举知识产权应当包括的范围和权利种类来界定知识产权的。

依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

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应当指出的是,该《公约》第16条规定,参加本公约,不得对本公约作任何保留。也就是说,加入该公约,必须对该公约所有条款均同意和遵守。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加入该公约,我国也已于1980年加入该公约。因此,可以说,世界上绝大多数均同意该《公约》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一个奇特现象是,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均同意上述公约划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但国内立法真正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划定的“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却很少。一个典型的事例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定的隶属知识产权的“发现权”,只有我国和几个少之又少的立法承认其是“知识产权”,查看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知识产权”的第三节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民法通则》确认“发现权”属知识产权,但却没有赋予发现人以独占专用权,而仅赋予获取证书、奖金和其他奖励的权利。由此可见,发现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相比具有较大的差别。另外,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均加入了该公约,并承认该公约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但各国学者对这一范围在学术上仍存在较大争议。

世界贸易组织(WTO)文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所指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相比,一方面,TRIPS协议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中没有科学发现权。这主要是因为这种知识产权与贸易无关。另一方面,增加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这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特别是为了适应某些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中保护本国利益的实际需要。再一方面,强调突出了“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种信息主要指“商业秘密”,特别是其中的Know-How。多数保护商业秘密是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轨道,我国也是如此。在这一点上,TRIPS协议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是一致的。但商业秘密是否为一种知识产权,此前曾有争议,TRIPS协议给予了肯定回答。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以我国认可这个国际组织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各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水平。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一致公认的范围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禁止不正当竞争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将TRIPS规定的“未披露的信息”,也列入知识产权的调整范围,对这种观点尚未达成共识,但这种趋势将会越来越明显。


国际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都包括哪些内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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