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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
商标、专利和版权的民事诉讼管辖规定不一致,具体看专利案件统一由指定的中院管辖,其他的案件则由中院或指定的基础法院管辖。
PS:法院规定,专利案件由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法院特别批准的中级法院受理。上海的一中院、二中院没什么问题;浙江省就有杭州、宁波以及温州的中院等等有管辖权,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目前特批的中院主要集中在广东和山东等沿海地区。广东的中院有专利管辖权的是比较多的:汕头、佛山、珠海等等。山东有青岛、淄博等等。
院检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2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公 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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