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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是怎么回事的
1993年8月5日,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全国法院率先宣布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揭开了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的序幕。随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江苏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厦门、汕头、珠海、南京等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上海浦东区等基层法院也相继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人民法院为了加强对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和监督,于1995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设在经济审判庭内。1996年1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正式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知识产权审判庭共下设五个合议庭,现有法官25人(含庭领导4人),法官助理1人,书记员7人。

  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主要职责:

  1、负责审理知识产权和竞争民事案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不服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包括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再审审理)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就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向本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但本庭裁判的案件除外)以及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请示、复议案件。

  2、负责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垄断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和监督工作。

  3、负责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具体承担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纠纷案件管辖
(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省高级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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