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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知识2113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5261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4102家赋予创造者对1653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法律制度,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其中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著作权保护的是具备独创性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创作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包含以下内容: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权利、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

扩展资料

著作权主要内容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产权,也称其为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一)专利权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4、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5、专利权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二)商标权1、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2、商标权的主体: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3、商标权的客体: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4、商标权人的权利: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5、商标权人的义务: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三)著作权1、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2、著作权的主体:指著作权所有者,即著作权人。包括作者、继承著作权的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国家。3、著作权的客体: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种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是由作者并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能够复制的智力成果。4、著作权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产权保护,上通常被理解过司法和行政执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但这种局限法和行政执法双轨制的保护体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不能构成知识产权保护所涵盖的全部内容,因此就有必要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扩展到更广的意义层面。那么,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下面为您介绍。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依照现行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的所有活动总和。这样更广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定义才能更系统、全面的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内容。其一,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其二,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其三,司法保护,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其四,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即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通过形成某种组织,由该组织代为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其五,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设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或管理事务的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确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和避免对他人侵权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与手段。其六,舆论导向保护,通过正确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知识产权,也为“知识所属,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创作的成果和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

知识产品虽具有非物质性特征,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所对应的是有形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

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样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亦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

扩展资料:

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

权利的客体是指权利所依附的对象。知识产权客体为智力成果,这些智力成果分别体现为发明创造、作品、商业秘密、数据库。若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研究,不难发现本质是信息。以我国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为例。

我国专利权的客体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核心是其技术方案,即发明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这些技术措施正是发明人在专利申请中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一种信息,不论其是复杂的产品构造设计,还是简单的物质配方。

外观设计也是这样。这些信息,可能是该领域的技术人员多年孜孜以求的,或认为是在理论上根本行不通的但在实践中的确可行的,即所谓克服技术偏见的信息,社会公众依据这些公开的信息,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便可实施这些专利。

因此,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本质上均为一种信息。

商标权的客体为商标。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在商品、服务与其制造者和提供者之间建立了特定联系,向社会公众直接传递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何人为该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及其商业信誉如何,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及声誉如何等等。

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作品的类型有多种,但不论何种类型的作品,作者创作的主要是向读者提供某种信息。

这些信息或许是令人振奋的、颓废的、发人深思的等等。作品必须能传播文艺或科学思想,它是一种信息的载体,而不是一种实用工具和手段。人们从作品中获取其欲得到的信息,作品只是信息的外壳,其实质仍为信息。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的客体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有多种行为,但最为典型的是混淆、诋毁及误导三种行为。

依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所谓混淆行为,是指不择手段地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淆性质的一切行为;诋毁行为,是在经营商业中,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虚伪说法。

误导行为,是指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适用性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此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针对本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竞争对手或其商品或服务向外界传播不恰当、不合适或不真实的信息,从而侵犯了竞争对手的正当竞争的权利。

商业秘密权是制止不正当竞争权中的一种,其客体为商业秘密。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局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何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了列举,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本质就是符合特定条件的秘密信息。

数据库权尚不是个法律上已经确立的概念。本文使用的数据库权,是指数据库的开发者或投资者对该数据库享有的著作权,也可是依数据库保护的特别法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如《欧共体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第3章赋予数据库的开发者的禁止他人提取权或再次使用权。

数据库权的客体是数据库。数据库是按一定目的收集起来的数据的集合。数据库在英文当中为“Database”,其中的”Data”来源于拉丁文“Lat Datum”,意为“资料”、“信息”。因此,数据库的更确切的名称应为“资料库”或“信息库”。

从数据库一词的词源上,可以清楚地看出,数据库的本质仍为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知识产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知识产权客体

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

知识是一种新型的民利,是一种有别于财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知识产品虽具有非物质性特征,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所对应的是有形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样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亦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品不可能有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期间(即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换言之,非权利人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去“处分”属于他人而自己并未实际“占有”的知识产品.

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

1、知识产权是一种新民事权利,是一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2、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知识产品虽具有非物质性特征,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所对应的是有形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样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亦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品不可能有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期间(即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换言之,非权利人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去“处分”属于他人而自己并未实际“占有”的知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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