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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哪个庭

人民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依据有哪些?(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3日)(二)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22日)(三)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四)反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五)技术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六)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4月2日)参看资料: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规定

根据新民诉法司2113法解释的规定5261,知识产权法下的侵4102权管辖包括:1、专利侵权1653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商标侵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3、版权侵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扩展资料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了《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该《报告》选取了2015—2016年民事一审审结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报告》中指出,两年来审结的知产侵权案件总数为1.2万余件,且2016年案件数同比增长41%之多;此外,案件多集中在广东、北京、江浙沪等经济发达地区。

从报告中可以看出,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害作品改编权、表演权、发行权以及侵害表演者权的案件平均审限均超过知产案件平均审限,其中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审限仅短于假冒专利纠纷和侵犯发明专利纠纷。

究其缘由,系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涉及诸多技术问题,具有类似发明专利的复杂程度,客观地延长了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周期。

从《报告》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知产案件判决支持或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仅有不到8%的案件未予支持,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这一方面鼓励权利人积极维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侵权人敲响了一记警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知识产权侵权大数据报告:为侵权人敲响一记警钟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规定

你好,根据新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知权法下的侵权管辖包括1、专利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2、商标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3、版权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基本信息

【法规名2113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5261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4102知识产权民事1653案件标准的通知【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发 文 号】 法发〔2010〕5号【颁布时间】 2010-1-28【实施时间】 2010-2-1【效力属性】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法庭 规定-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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