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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二)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试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从增强自主创新,建新型国家的要求和目标出发,当国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着诸多忽视的问题: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淡漠知识产权文化强调知识是有价和有偿的,对于知识创造者注重个性发挥,鼓励独立思考和自主创新。但当前我国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我国重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始于改革开放以后,更多的是仓促地应付外部和内部对盗版、假冒等侵权指责的形式性宣传,缺乏理论上的支持。因此我国的立法进程与国民意识的提高存在脱节。在相当多的地区,公民对知识产权保护还普遍缺乏一种较为清晰的认识,“窃书不算偷”这样的意识在民众心目中还占据着“主流”的位置。另外,由于知识产品的特殊性,公民对这种无形财产归属与占有的判断,很难做到像对待有形财产那样有一个直观的感觉,所以许多人将日常生活中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皆视为“合法”,甚至对政府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执法行为和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判决持怀疑态度。这也是为何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不断地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而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仍然有增无减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的了解还比较贫乏,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在国际领域,跨国公司基于研发优势,在我国申请大量专利,积极“跑马圈地”,然后利用手中的专利大棒压制、排斥和打击我国企业。同时其利用对“标准化”的垄断,实施不正当竞争,获取超额利润,中国许多企业因此频频陷入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陷阱”。还有的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么没有及时地将自己的创新性成果产业化,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要么本身商标在国外企业被抢注,辛苦创造和积累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奉献”给了外国企业。而在国内,企业长期受“宁可仿制求生存,也不冒风险创新”观念的影响,不强调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重视积累自主知识产权,仅仅靠“出大力,流大汗”,把力量和精力集中在打价格战上,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到最后在价格上无利可图时,就很难摆脱被市场淘汰的厄运。造成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也存在历史原因。我国自清末以来所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本上都是“强迫性学习”的产物。建国以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也使知识产权制度缺乏存在的环境。此外,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依靠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强制推行的结果,并没有使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切身的体会和积极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进首先,知识产权执法效果还不甚理想。知识产权执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瓶颈和软肋。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处在一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之下,在中央政府层面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有七八家,这直接导致了执法过程中效率和相互协调性的缺乏。另外,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的公开、披露也无法实现及时和到位。为此,我国应该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其次,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上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散、冲突、缺乏统一性的问题。已有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有着共性的内容。但是,由于各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因此它们在制定目标、司法和行政保护范围和力度上存在着差异。同时,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较为完善的具体规定。另外,由于高新技术不断涌现,许多无形财产已经超出了原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涵盖的范围。在这方面,我国立法尚显滞后。再次,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一个清晰的定位。目前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认识,存在着三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保护水平过高论、保护水平过低论和保护水平适中论。各方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这种对定位存在的分歧,直接影响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执法,既不利于改善引进外资环境、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也不利于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配套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面临国际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亟须完善在知识经济时代,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说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提前意识到这一点的发达国家不遗余力地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来维护其利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热点所在。美国在2005年4月底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特别301评估报告”中,将中国放入了“重点观察国家”,知识产权纠纷已经成为中美之间贸易发展的瓶颈。日本在华企业也已经成立了一个名为IPG的知识产权联盟,其目的就是联合起来,以知识产权战略抑制中国制造业的竞争力。欧盟商会也在其2004年建议书中特别指出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印度、越南等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发展和完善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在人力资本上的优势正在逐渐减少。倘若其他发展中国家拥有比中国更为廉价的劳动力,加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其投资与外贸环境可能吸引外商将目光从中国转向他们。因此,中国在面临发达国家压力的同时,更要注意到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所以,我国要建立起完善的现代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制度,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为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知识产权保护还任重道远。

试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对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1、加识产权保护能够保证企经营安全。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大多处于科技创新的前沿,通过科技研发,生产出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企业独享知识产权带来的市场利益,免于知识产权的流失,规避侵权风险,保证企业的经营安全。2、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能够保证企业研发投入的安全。企业在进行科研立项和自主研发时,通过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分析利用,及时了解所属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造成“无效”研发,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提高产品市场附加值。企业通过生产、销售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能够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甚至取得市场定价话语权。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提升企业在合资合作和商务谈判中的地位。企业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可实现增资扩股、质押融资、许可使用、建立产业联盟等,提高企业在合资合作和商务谈判中的地位。

试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安全灵鲲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已经在监管部到深度应用对于网络伪劣产品、影视文学作品等重点对象的著作权侵权等行为打击现已与知识产权、版权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地部门形成了合作,帮助各级部门发现侵权违规活动,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推动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

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作为创新之都,深圳将立法建立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企业或者个人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处罚的额度或将大幅提高,而且三年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程度是体现一个创新型城市国际竞争力的最重要指标,也是我市经济转型和经济增速的根本保障。我市知识产权的创新活力以及其在国内外市场的数量位居全国前列。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深圳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突破2万件大关,连续14年高居全国榜首,国内发明申请量破6万件大关,位居全国第二。

但与这种创新实力不匹配的是,目前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严重挫伤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并阻碍了企业的海外市场拓展能力,给深圳的经济发展和创新动力都带来负面影响。此次启动《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立法,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层面作出一些突破性尝试,解决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亮点一:建立纠纷快速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纠纷解决中的首要目标是快速停止侵权,快速恢复其商业优势,保障其经济利益,因此在处理纠纷时需要有一种快速、有效、执行力强的解决方式。而目前知识产权诉讼或行政处理因诸多因素存在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

《条例(草案)》总结提炼实践中具体做法,建立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诉调对接等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具体来说:一是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前后可以进行调解,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或者应投诉人请求撤销案件;二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可以分别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前和受理前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司法确认或者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仲裁机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或者调解书。

亮点二:网站知晓用户侵权要及时删除内容

互联网技术创新日新月异,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新型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很多网络侵权案件数额巨大、情节隐蔽、认定困难、后果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条例(草案)》对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涉及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细化和完善,明确了认定网络侵权和网络教唆、帮助侵权的具体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网络注意义务的,就权利人损失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亮点三: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

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草案)》开展知识产权信用惩戒,让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从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具体来说,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资金扶持等方面,对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作出限制。比如,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不得申请政府扶持资金和表彰奖励。

《条例(草案)》还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监管体系,公布特殊监管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政府部门在提供行政管理服务时,应当查询了解相关对象的知识产权公共信用状况,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亮点四:赔偿金额大幅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就必须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数额上,体现出知识产权“值钱”。针对赔偿金额低这一知识产权企业维权的主要痛点,《条例(草案)》突破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大幅提升民事赔偿数额,按侵权情节,专利权在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商标权在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著作权在一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予以确定,特殊情况下赔偿金额还可超过五百万。

《条例(草案)》还设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对明知属于他人知识产权、五年内侵犯他人同一知识产权三次以上的、其他侵权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规定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当支付三倍于赔偿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

除了大幅提高民事赔偿的上限之外,条例也规定了罚款的下限——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业界评论,此举对于打击侵权的小商家有重要意义,此前,这些侵权商家并不害怕被维权,因为很多法院对轻微的侵权案件只是罚几千元而已。这个条例一旦实施,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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